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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婚前被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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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般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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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08:50 来自麻城


——麻城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一起婚姻纠纷案件




近日,麻城市人民法院黄金桥法庭依据《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这是麻城市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作出的撤销婚姻的判决。

王某(女)和李某(男)于2018年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后两人登记结婚。2020年11月,二人到武汉购物时,李某突发精神疾病无故损害他人财物被依法刑事拘留,此后王某才发现李某在十年前就患有重大疾病且在双方结婚时故意隐瞒这一事实,致使王某的感情受到欺骗,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万元。

法庭上,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经调查,被告李某于早年间因精神疾病曾在医院治疗并办理了精神残疾二级证书,但在和原告结婚时未向原告如实告知病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之规定,双方的婚姻依当事人的申请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依照原告王某的申请,法院依法撤销王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考虑到李某家庭经济困难,且在治病期间没有收入来源,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王某同意放弃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

此案在审理中展示了法官维护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的裁判思路,同时,也体现了法律依法保障婚姻自由的价值追求。

法官说法:以前的婚姻法中精神病人是属于禁止结婚的范畴,而民法典未把这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但要求有告知义务,不得隐瞒病情。《民法典》实施之后,不仅将登记结婚前隐瞒重大病情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而且还赋予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原告因此得到了最有效的维权途径。根据近期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精神疾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来源: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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