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于2019年9月4日入职某咨询有限公司。因其与主管领导在市场开发方面意见不一,2020年12月中旬起公司相关领导与其沟通,让其辞职。2020年12月21日,罗某向公司递交离职申请,并注明离职原因为“公司部门间因为发展方向观念不一致,业务执行观念有偏差”。当日罗某即完成工作交接,公司关闭其办公系统相关权限。
罗某认为,是用人单位“强制劝退”,主动提出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在先,他才被迫办理的离职手续。因此,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罗某提交了与公司人事管理人员的电话录音,但其中仅涉及离职手续如何办理事宜。
罗某劳动仲裁请求:
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院驳回了罗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主动辞职时,只有在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情形,比如未提供保护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交社保、规章制度违法违规等,才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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